房评文案:[新闻热评]写手的权益,当文案的小说发表后 知识产权专题报道(转载)
写手的权益
——当文案的小说发表后
(《家用电脑与游戏》第11期)
(谢绝转载)
一、公有理还是婆有理?
“他们说写小说是文案应该做的事,所以用不着向我支付稿费。小说的版权也全都归他们。”贾森摊开两手,愤愤地对记者说。
贾森是上海嘉思华数字娱乐有限公司的一名普通文案,今年 5 月到 8 月,为了配合公司所运营游戏《海盗王 Online 》的宣传需要,他创作了《海贼王一百年后的故事》和《网遇,难道就是为了兴奋》两部小说,共计 16 万字。如今,辛辛苦苦写成的小说不仅没拿到一分钱稿费,版权也被公司称为己有,这是贾森没有想到的。
谈到为什么要写这两部小说,贾森回忆说:“ 5 月我刚到公司没多久,参加了一次运营会议,大家在一起讨论该怎么炒作这款游戏。后来 Marco (注:嘉思华原运营总监陈世明)提出来说,我们的游戏名字和《海贼王》很接近,为什么不直接利用一下这个话题呢?他提议写一个海贼王一百年后的故事,用来炒作《海盗王》与《海贼王》之间的关系,既可以提升游戏的知名度,也可以吸引一些喜欢《海贼王》的动漫爱好者进入游戏。《海贼王一百年后的故事》这个名字就是 Marco 提出来的,他知道我以前写过小说,就让我来写。”
贾森起初也没有想到要写太长的篇幅,试着写了几章后,他觉得笔很顺,于是花了两个多月时间写了 30 多章共 6 万多字。创作《海贼王一百年后的故事》的同时,他还在征得陈世明的同意后,开始写另一部与《海盗王 Online 》有关的小说《网遇,难道就是为了兴奋》,讲述了三名《海盗王 Online 》玩家之间的故事,共 10 万字。
7 月,《海贼王一百年后的故事》在《海盗王 Online 》的官方网站上开始连载。 8 月至 9 月,两部小说先后完稿,分别在起点中文网和多来米黄金书屋等文学网站上发表,其中《海贼王一百年后的故事》还在今古传奇《奇幻》和动漫杂志《 GAMESHOP 》两家平面媒体上开始连载。 9 月 29 日,贾森同北京世纪华韵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出版合同,准备将《海贼王一百年后的故事》出版成书。
就在收到世纪华韵公司签好字盖好章的《代理图书出版协议书》的同一天,贾森接到了另一份通知书。这是他所在的公司嘉思华发给他的一份辞退通知书,辞退理由是“随着公司结构的调整和部门及人员的整合,公司内部暂时没有可以供您轮换的岗位进行调整或过渡”。
贾森很吃惊,不知道自己错在了哪儿。他对记者说:“他们辞退我的理由很可笑,我对自己的本职工作一直很认真。我拒绝在辞退通知书上签字。”贾森还提出要求公司补偿自己在公司期间创作的两部小说的稿费共计 19000 元,其中《海贼王一百年后的故事》 6 万字,按 150 元 / 千字计,《网遇,难道就是为了兴奋》 10 万字,按 100 元 / 千字计。
这一要求被贾森的前主管、写小说的提议者陈世明拒绝,陈世明在回复中称:“写小说及其他相关工作都是贾森工作期间所做的事务,公司并不需要另外支付稿费。”而且他认为这两部小说的撰写事先并未经过立项,事后再申请稿费不符合公司的规定,因此不予批准。嘉思华人力资源 / 行政部也对此回复说:“有关稿费的事,这是他的工作内容,没有特别合约,我们没有义务支付。”
贾森告诉记者,除了拒绝支付稿费外,嘉思华还认为这两部小说的一切版权都应该归公司所有,如果他打算出版《海贼王一百年后的故事》,公司就会发律师函给出版社。他向记者诉苦说:“今年年初我一个人从老家跑到上海来找工作,在火车站住了两天。好不容易找到一份工作,现在却又毫无理由地要辞退我。工作没了,房租也快到期了。在嘉思华做文案的时候我每个月 2000 多的工资,做得很辛苦。写小说又付出了这么多,就这样让我走,还对我说我在公司里写的所有东西,所有权都是他们的,今后我也没办法从自己写的小说里拿到什么。申请一点稿费补偿,我认为不过份。”
记者联系采访嘉思华的公关部门和陈世明本人,均被拒绝。随后记者联系了嘉思华公司的法律顾问上海金贸律师事务所的宋正齐律师,宋律师表示对此事并不知情,需要询问后才能发表意见。
截至发稿时,这一纠纷仍无结果。
二、算不算个人作品?
嘉思华之所以拒绝支付稿费,并认为这两部小说的版权应该归于自己,是因为他们认为小说是贾森应公司要求而创作的,写小说是他作为文案应尽的职责,属于职务行为。嘉思华的一些员工也认为公司的做法无可厚非,因为贾森曾利用了公司的物质条件创作小说,比如家里没电脑,就用单位的电脑写;天热,就跑到有空调的办公室来写。贾森告诉记者,小说的前几章的确是他在公司用办公的电脑写的,但之后他购买了一台二手笔记本电脑,就开始在家写了;而且创作的时间也都是在八小时之外,没有影响到自己的本职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那么,贾森的这两部小说究竟是不是职务作品?我们走访了北京大都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的陈明律师,他告诉我们,尽管创作时间、创作地点、是否使用了单位的物质条件等因素可以作为参考依据,但界定这两部小说是否属于职务作品,最主要的还是取决于双方在《劳动合同》上所约定的工作范围是否包括写小说,如果包括,则属于职务作品,如果不包括,则属于个人作品。
在贾森与嘉思华签订的《劳动合同》上,职务一栏填写的是“媒体文案”,“媒体文案”的工作范围在合同和附件中均未明确规定,只是含糊地提及:“乙方应按照甲方的合法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量,达到甲方规定的质量标准。”而在另一家公司的《劳动合同书》中,记者则看到有具体的条款规定:“乙方工作应达到《岗位描述》标准,并按时完成甲方安排的临时性任务,听从直接主管及领导的工作安排,按质、按量、按时完成工作任务。”该条款所提及的《岗位描述》另有附件详细说明。陈律师认为,对于嘉思华这样没有约定清楚岗位职责的劳动合同,可视为“约定不明”;约定不明的条款应该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在嘉思华 8 月底发布的招聘启事中,我们看到对“游戏新闻文案”这一职位的工作职责是这样描述的:“ 1 、负责策划和撰写公司的形象介绍资料; 2 、负责策划公司以及游戏产品的形象宣传,以及附属文字的策划; 3 、负责制定游戏炒作的新闻计划,并撰写游戏市场和活动的新闻文案; 4 、负责整理和完善游戏介绍文字资料,挖掘特色的游戏内容并进行报道。”这四条描述均很含糊,将写小说归入任何一条都显得有些勉强。
既然双方没有约定清楚,那么按照行业惯例,写小说应不应该算是文案职责内的事?在我们采访的其它厂商的文案中,有人认为只要是为了推广公司或游戏的文字,都是文案应该写的;有人认为文案只应该写新闻公告、活动报道、采访稿、广告词、公司介绍等官方稿件,心情故事或同人小说应该组织外部的作者去写;也有人认为写小说是否属于文案份内的事,应该视文字量的大小而定,几千字的心情小说文案完全可以写一写,但几万字的小说就应该和公司约定清楚彼此的权责后再动笔。曾在多家游戏公司任职的业内知名作者笑三少认为“文案”应该是“新闻、软文(攻略向的软文及报道之类)以及公司常用稿件(如邀请函)的文字撰写者”,他说:“你可以要求文案去写一篇小说,但不能把写小说作为文案的职责要求,这对文案来说,入职的门槛太高了。”
写小说这件事情在劳动合同上没有明确约定,行业惯例也无定论,公司又没有给贾森下达明确的书面指令,只是在会议上口头说了一下,对于怎么写、写出来之后怎么办、怎么去推广、怎么去出版、出版后的收益怎么分配等问题都没有详细约定,而且贾森的前主管在回复中也提到写小说“事先并未经过立项”。根据上述已知情况,陈律师认为暂时可以判断这两部小说是贾森的个人作品;既然是个人作品,民法规定在使用时就应当遵循“等价有偿”的原则,给作者支付相应的报酬,“不能说因为我是你的员工,我个人的东西你就能随便拿过去免费使用。”
三、该不该给稿费?
正在《传奇 3G 》官方网站和 17173 的游戏专区连载的《传奇 3G 》同人小说《静默之刃》也是一部由运营商的员工参与创作的作品,小说分三章,共 15 万字左右,合作创作的几位作者中有一人现为光通的文案专员。这部小说是几位作者自发创作的,公司并未参与。因小说在连载期间颇受玩家欢迎,公司主动提出为这几位作者支付稿费,并未因其中一人是公司员工而不予支付。问及小说版权是归个人所有还是归公司所有时,这位“员工作者”很肯定地告诉记者:“当然是我们自己的。”
与《静默之刃》不同,《海贼王一百年后的故事》并非作者自发创作,其创作初衷是为了对公司的游戏产品进行宣传推广。陈律师认为,并不能因此而证明它就是职务作品,他更倾向于把嘉思华与贾森之间的关系视为一种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唯一特殊的地方在于,贾森作为受托人,同时也是委托人的员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在国内的游戏小说中,委托创作的情况较为常见。例如沧月为《墨香》写的小说,即属于委托创作,其收入中除了书的版税外,还包括厂商支付的报酬,这些在合同中都有明确约定。如果贾森的小说最终被判定为委托创作的个人作品,而且公司使用了这些小说并从中获益,根据等价有偿的原则,贾森有权要求公司支付相应的报酬。陈律师介绍说:“补偿的方式有两种,或者是按业内的稿费标准支付作者稿酬,或者是把单位从小说中所获得的收益分一部分给作者。”
贾森告诉记者,黄金书屋为连载《海贼王一百年后的故事》,专门制作了一个专题页面,页面的 Banner 是《海盗王 Online 》的宣传广告,下方还有《海盗王 Online 》的游戏介绍和官方网站的链接,以及吸引读者为游戏写体验的活动公告。《海贼王一百年后的故事》在《奇幻》上的连载包含有《海盗王 Online 》的一则广告,在动漫杂志《 GAMESHOP 》上的连载则为公司换来了一整版免费的彩色广告,原计划还会随刊夹送《海盗王 Online 》的客户端光盘和海报。这些都是公司从小说中获得的可以量化的直接收益,而由阅读小说带来的游戏知名度的提升则无从估算。
在贾森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还附有一份“保守商业秘密协议”,协议的第二条规定:“本人在公司任职期间,利用公司的工作条件和相关设备而形成的与公司业务有联系的一切构想、建议,以及本人已作出的一切发明、改进或发现,不论是本人在工作时间内或外构想或作出的,也不论是本人单独或与别人共同构想出或作出的,其一切权利,所有权和利益都是公司的独有财产。”
陈律师认为这一条款属于典型的“霸王条款”,它与我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相抵触,因此是无效的。
四、职务作品有没有报酬?
贾森的这两部小说究竟属于职务作品还是受委托创作的个人作品,需要视双方的举证情况而定。由于未能采访到嘉思华,我们无法作更深入的了解,假如小说最后被认定为职务作品,它们的著作权是否就应该属于嘉思华?
陈明律师介绍说,在我国的著作权法上,职务作品被分为两类:一类是一般职务作品,一类是特殊职务作品。一般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作品完成后的两年时间内,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而特殊职务作品的作者仅仅享有署名权,其它如发表权、修改权等著作权是归单位所有的。
什么是特殊职务作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是这样规定的:“(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陈律师认为贾森的小说显然不符合特殊职务作品所应具备的上述两个特征,因此,即便被认定为职务作品,也属于一般职务作品。这意味着,小说的著作权仍然属于贾森,单位只是在一定时间、一定范围内有优先使用权。
那么,对于一般职务作品,单位需不需要支付报酬?陈律师说,这主要取决于单位的意愿。笑三少告诉记者,一般的游戏厂商都不会为自己的文案额外支付稿酬,因为公司认为文案拿工资写文章是天经地义的事,工资即是对文案相关工作的劳动报酬。当然也有例外,实际操作中,文案能否拿到稿费、能拿到多少稿费,完全看领导是怎么想的。两年前,笑三少在亚联任产品助理期间,为公司所运营的网络游戏《战场》写了 1 万 7 千多字的软文,最初说好是按千字 200 元的标准支付稿费。等他离职后再去询问,发现公司多了一条“员工所写稿件一律按 75 元 / 千字标准计算稿费”的规定。一段时间后他再去领取,公司又说只能支付 500 元。最终这笔稿费不了了之。
嘉思华的一位市场人员向记者透露说,嘉思华对于稿费每月有固定的预算,媒介在预算范围内制定软文计划,文案根据这一计划写稿或是对外约稿,完成后由媒介联系媒体发表,最后制作稿费结算表,递交部门经理、总经理审核。在他看来,贾森的这两部小说篇幅过大,很难被安排到日常的稿费预算中去。他说,当初领导的意思是把小说作为“文化推广”的一部分,即以文化炒作产品,因此,如果要申请稿费的话,应该按照独立的活动项目去申请。单独申请经费需要立项,而贾森写这两部小说只是领导口头授意,虽有其他员工可以作证,但没有任何书面约定。这位员工认为,领导之所以让贾森去写这两部小说,一个重要因素就是他们觉得让自己的文案写东西不需要花钱,如果当时贾森提出稿费要求的话,领导就不一定会去做这件事情了;至于事后再去申请稿费补偿,更没有希望。
对于一般职务作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还规定,“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因此,陈律师认为贾森以个人名义与世纪华韵公司签订“代理图书出版协议书”的作法值得商榷,单位发律师函给出版社要求对方停止出版此书也是可以理解的。
这意味着,如果《海贼王一百年后的故事》等小说被认定为职务作品,最后可能出现的结果是:贾森既无法从公司处获得报酬,而且两年内,未经公司同意,也无法将小说出版成书或在其它媒体上发表。对贾森来说,唯一值得安慰的是,今后公司在使用他的这两部小说时,仍然必须署上他的姓名。当然,前提是公司还愿意继续使用这两部小说。
五、软文受不受保护?
很多文案都有和贾森一样的遭遇,他们每天写着大量稿件,承担着很多玩家口中有失偏颇的“枪手”恶名,却无法从中获得一分钱稿费。笑三少告诉记者,文案在公司中的地位很低,是市场部里最没有发展前途的一个职位,媒介可以积累自己的人脉关系,策划可以出业绩,文案什么都没有。而且文案的待遇也不高,在北京和上海的中小型公司里,文案的待遇在 2200 元到 2500 元左右,“这个概念就是,一个月工作 22 天,等于是每天稿费 100 元,充其量只能算是个比在家自己写稿收入更稳定一些的作者罢了,但工作量要大得多。”一位刚进公司不久的文案对记者说,他每天要写两篇 1500 字左右的评论,他的同事每天也要写四到六篇 500 到 1000 字的新闻或软稿。
文案每天的写作内容中,新闻公告、游戏介绍和活动报道等官方稿件占了主要部分,这些稿件显然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不过,在新闻、前瞻等常见类型的文章渐渐难以吸引读者眼球的今天,越来越多的游戏厂商开始重视文学小说和业界评论等原创文章的使用。这类文章除了可以营造社区氛围、造势炒作外,还有其它一些好处,例如没有明显的商业痕迹,读者更容易接受;内容涉略较广,可以到达玩家以外的群体;可选择的发布渠道更多,增加了与其它媒体的合作机会。在文案所负责的稿件中,这类文章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贾森在嘉思华任文案期间就曾写过《她的爱情不在线》和《和一个“海盗”同居的日子》等心情故事。那么,这些文章是否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均在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以内。其中“独创性”是判断一部作品是否受著作权保护的核心标准。“独创性”是指作品必须是作者独立的智力创作,是作者在掌握一定素材的基础上,运用自己的创作技巧,将自己所要表达的思想情感融汇进去,以自己的方式表现出来。简言之,一篇心情故事或业界评论,只要投注了作者自己的思想和感情,只要是独立创作而不是抄袭或改编他人,则无论是否被用于商业用途,都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以此观照,我们会发现著作权被侵犯的问题无论在公司自己的文案身上还是在公司外部的写手圈里都屡见不鲜。例如,厂商在把文章发给媒体时不署作者的姓名,或是原先约定发在某媒体上的文章被厂商拿去发在了其它媒体上,或是把多篇文章拆分重组后发给不同的媒体,甚或不打任何招呼就直接把玩家发在官网和专区论坛上的心情故事拿去作为厂商用稿。陈律师对记者说,署名权是作者最根本的权利,无论个人作品还是职务作品,没有征得作者本人的同意而擅自隐去其姓名或换上另一个名字,均属于侵权行为。此外,将文章拆分重组的做法侵犯了保护作品完整权,超范围使用和不打招呼就直接使用的做法侵犯了作者的发表权。陈律师强调,文案或作者在给厂商供稿的时候,不应该轻易地放弃自己的这些权利,不应该认为只要我拿到工资或稿费就行了,文章随便你们怎么用,这等于是自动放弃了本应享有的权利。
六、同人小说有没有侵权?
尽管《海贼王一百年后的故事》的情节与游戏《海盗王 Online 》的背景之间并没有什么关联之处,但贾森在写作过程中参考了游戏中的一些设定,例如小说中的四个主角蓝崎、菲利尔、卡西斯、艾米尔,以及“潜行”和“幻影斩”等技能、“剑士”和“封印师”等职业的名称,均来自游戏,而且小说还借用了日本动漫作品《海贼王》的名字。未经厂商许可而将游戏中的名称或设定使用在自己的小说中,是否有侵权的嫌疑?贾森认为不存在侵权问题,他说:“我完全可以把小说里的那些名字替换成其它名字,这对我的小说没什么影响。”事实是否真的这么简单?
《海贼王一百年后的故事》实际上可以看作是一部“同人小说”( Fan Fiction ),同人小说广义上是指由爱好者借用电视、动漫、游戏、小说或戏剧等文化作品中的角色和背景设定,加入自己的情节创作而成的小说,国外将其视为原作的一种“衍生作品”( derivative works )。国内的游戏同人小说主要包括三类:一是游戏背景小说,由于网络游戏往往缺乏详细的背景故事,因此这类小说大多只借用了游戏中的基本角色、职业、技能和场景的设定,情节完全是由作者原创的;二是将游戏与现实生活相结合,讲述玩家在游戏外发生的故事;三是讲述玩家在游戏内发生的故事,例如笑三少最近出版的 RO 小说《清城之战》。这三类同人小说是否存在侵权问题?上海律协信息网络法研究会特邀委员赵福军律师回答说:“作品的构成要件就是原创性和可以有形复制,如果小说是根据游戏作品改编的,则需要经过游戏制作人的同意,并支付相应的报酬,因为游戏作品是一种作品,制作人享受著作权。但是著作权保护的是形式,因此假如小说具有原创性,则不需要游戏著作权人同意。”
记者又先后采访了多位在知识产权方面有着丰富经验的律师和教授,大家的意见不尽相同,但都认为这是一个难以清楚界定的问题,在国内著作权法尚未真正健全的情况下,必须依据具体案例加以分析。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委员赵占领律师对记者说:“这个问题国内现在还很少有人关注,对游戏角色的性质也有很大争议。国外有观点认为角色是受知识产权保护的,但国内观点尚不统一。在实际操作中,游戏的角色和场景是否具有独创性,能否拥有版权,这个不可一概而论。判断是否受著作权保护,就要判断是否有独创性,这需要由游戏商来证明。如果游戏中的角色和场景确实很出名,又是自己设计的,可能会受著作权保护,所以只有就个案进行考虑后才能下结论。”
赵律师认为,只要小说是自己独创的,而非抄袭或者改编,在小说中使用游戏厂商的角色、职业、技能和场景等设定就并不必然要获得授权,但这一行为确实存在法律风险。他说:“如何证明你的作品具有独创性,这是一个很复杂的过程,首先要求是独立完成,其次要求具备个性(差异性),有一定的创作高度。实践中这并不好证明,很难找到法律的依据,可能需要凭法理,依据法律的原则,比如公平原则作出一种价值判断。”上海交通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寿步教授也认为,即便是像《海贼王一百年后的故事》这样情节与游戏完全无关、仅仅借用了游戏中的角色、职业等名称的小说,也不能认为完全没有法律风险,具体要看双方的举证情况。
在某国外爱好者创作的一组跑团漫画中,记者看到了一些有趣的画面:队伍成员遇到一只“夺心魔”( Mind Flayer ,被威世智,即 Wizards of Coast ,公司注册过的 D&D 独有怪物),正当大家跟它交流的时候,两名律师突然挥舞着一纸禁令冲了进来,指着夺心魔对玩家喊道:“这个怪物是被注册了产品形象( Product Identity )的,它从未在 SRD 里出现过。你们在游戏里遇到这个怪物,已经构成了对我的雇主的知识产权的侵犯。”游戏角色之一吃惊地说:“你是指夺……”律师立即打断了他的话:“不许把它的名字说出来,它的名字已经被注册了商标。”虽然是一段幽默的漫画,但由此也可以看出,国外对于游戏中的虚拟角色的保护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经验,较国内也更为重视。
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的饶庆松律师告诉记者,在国内,虚拟角色的侵权往往关系到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多部法律调整,多种权利冲突,侵权行为隐蔽,因此判定的难度较大。她建议说,在我国法律对虚拟角色保护的法规还不具体的情况下,厂商可以更多地运用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去保护作品中的角色形象。国外知识产权意识较强的公司,当他们的动漫和电影进入中国播放时,多会将其主要角色注册为商标,以减少受侵害的可能。这在游戏行业内尚不多见,游戏公司更多的只是将其游戏的名称注册为商标。
事实上不仅仅是同人小说,玩家围绕游戏所创造的其它作品,如根据游戏创作的图画和音乐、为角色设计的装备和道具、自己设计的游戏中的地图和场景等,也应当注意避免侵权。当然,大部分厂商对于同人作品都会采取放任的态度,因为这些作品的传播不仅可以增加游戏的曝光机会,吸引潜在玩家的兴趣,还可以为现有玩家创建起一个社区,增强他们的凝聚力和忠诚度,而且与自己的产品也不会发生直接竞争。不过,一些深入人心的角色由于已经具有巨大的无形价值,如果在商业上为“搭便车”而使用这些角色,很可能会因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违背公平竞争原则而为法律所不容。
贾森的情况比较特殊,陈明律师指出,如果公司与贾森之间在小说的创作上被认定为是一种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那么为了配合公司的产品宣传和推广,小说必然会用到产品中的一些名称,这是基于委托的需要,算不上侵权。
七、最后的启示
游戏公司中文案的地位比较低,工作内容也很杂,除了宣传稿件的撰写外,有时还会客串活动策划,甚至游戏策划,只要用得着笔杆子的地方,都会出现他们的身影。陈律师提醒我们,在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一定要把工作范围约定清楚。对于约定外的工作,员工有权拒绝,否则公司应当另行计酬,而不能简单地视为加班处理,更不能认为是份内的事情而不予支付报酬。对于工作中形成的智力成果,员工也应该学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嘉思华与贾森之间的这场纠纷虽然不大,却暴露出了很多在游戏厂商和作者中间普遍存在而又被大家所忽视的著作权问题,例如职务作品如何界定、如何保护文案和普通作者的正当权益、同人作品是否侵权等。对于这场纠纷,当事双方都感到有些无奈:贾森觉得很委屈,因为自己没有从辛苦写成的小说中获得任何好处;公司可能也觉得很冤枉,自己当初只是在会议上提了一下,并没有一定要写。所以,无论雇主还是员工,在遇到问题时都应该尽量做到事前提醒,明确彼此的权利和义务,尽量多从对方的角度思考问题,以免日后产生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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